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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2005-12-21 15: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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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的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原国家教委第6号令《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我校在从事党务、行政、教学、科研、基建、仪器设备管理、出版、外事、财会、产品生产等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学校的档案工作担负着直接为学校改革与发展服务的任务,是办好学校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各部门都要把档案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指定专人负责,并纳入其职责范围,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 档案管理体制和档案工作人员
    第四条 学校设立综合档案室隶属于校长办公室。全校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建立以主管校长、校办主任、各部门领导以及专、兼职档案员层层负责的档案工作网络。
第五条 学校档案工作由主管校长领导,在业务上受上级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综合档案室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令、政策和规定,规划全校档案工作;
    (二)制定学校关于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指导和检查执行情况;
    (三)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分类、鉴定、统计、保管、提供利用等工作,搞好档案的基础业务建设,实现档案的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四)开展档案的开发、利用工作,负责编辑档案参考资料,编制检索工具,为学校的发展和建设服务。
    (五)开展档案学术研究,进行档案信息交流;
    (六)建立健全学校档案工作网络,对全校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七条 要为档案工作配备政治上可靠,具有一定专业知识,能胜任档案工作的专、兼职档案干部,并保持相对稳定。专、兼职档案干部按规定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第八条 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 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档案工作,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档案业务知识和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
                           第三章 文件材料的归档
    第九条 建立健全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制度。各类文件材料由形成部门进行整理、立卷,并按规定时间向档案部门移交。各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交或将档案资料据为己有。
    第十条 学校及各部门在布置、检查、总结、验收与档案管理相关工作时,要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实行“四同步”管理。做到每项重要工作完成时,都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
    第十一条 科研、产品、基建、财务类档案归档时, 应由课题、产品试制、基建工程项目、财务部门的负责人签名,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档案部门加以审查,并签署意见。党政、教学及其他管理文件移交时,除立卷人签字外,部门领导还要进行审签。
    第十二条 归档文件材料应做到质地优良,书绘 工整,声像清晰,符合归档要求。
                         第四章 档案管理和提供利用
    第十三条 档案部门对各类档案要进行科学地分类、编号,排列装柜,编制检索工具,便于提供利用。
    第十四条 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要做好鉴定工作。鉴定档案必须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共同进行。凡需销毁的档案必须登记造册,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销毁。
    第十五条 档案部门应建立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并向所在地档案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档案专用库房,有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高温等设施。
    第十七条 要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及时修补,复制或作其他技术处理。
    第十八条 档案部门要积极编辑各种参考资料,发 挥档案的信息功能,主动为学校各项工作服务。
    第十九条 档案部门应建立档案的借阅制度,根据 档案的机密程度确定不同的利用范围及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档案部门应根据需要,采用先进技术,进行计算机检索,实行档案的现代化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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